澳大利亚金融业“牌照负责人”(RM)资质评估与申请服务

关于“牌照负责人” 在公司法中并没有定义,这只是ASIC使用的一个术语。在ASIC第105号的监管指南中,术语“牌照负责人”用于指由牌照申请人提名的,以达到ASIC关于胜任力要求的人员。“牌照负责人”可以是牌照申请人 / 牌照持有人

的董事,雇员,外包商或授权代表。

    在105号监管指南中,ASIC期望“牌照负责人”能够做到:

  • 直接对与持续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的重大日常决策负责;
  • 拥有适当的知识和技能,从而能够发挥其在金融服务业务的角色; 以及
  • 有能力履行其在金融服务业务中的角色。

除了评估该被提名的牌照负责人是否为“合适人选”之外,ASIC还将仔细评估其能力,以及他们是否将直接负责与金融服务业务相关的日常决策。评估胜任力时要考虑被提名人的正式资质(例如正规教育背景、专业培训及从业资质等)和相关经验。

如果被提名的牌照负责人既不是牌照申请人的董事也不是雇员,则ASIC将进行进一步评估。例如,ASIC可能会要求:

  • 提供一份对被提名的牌照负责人其角色和职责的说明; 以及
  • 如果被提名的牌照负责人是一名外部顾问,则还需提供牌照申请人和该顾问之间的协议副本

如果被提名的牌照负责人还担任其他牌照持有人(或公司)的牌照负责人,ASIC还会要求提供一份关于被提名人如何处理利益冲突的说明。

ASIC并没有限制同一人作为牌照负责人的最大角色数。但是根据近期的动态, ASIC将考虑同一人可能承担的其他角色和职责,因为这会影响到该人员作为牌照负责人其工作的时间是否足够。据大概经验,除非这些角色都在同一集团的不同实体组织之内,并且每个实体组织拥有自己的AFS牌照,否则被提名的牌照负责人最多只能担任3个角色。

目前,ASIC并未明确被提名的牌照负责人符合的是牌照持有人所需胜任力中的哪一项要求, 因此这可能导致牌照持有人对牌照负责人的胜任力做出错误的预设,从而影响牌照持有人进行胜任力评估的能力,同时也会误导牌照持有人确信该牌照负责人仍保持着胜任力。 因此,建议在每一个已获得授权的牌照下,牌照持有人与ASIC共同检查牌照负责人是否达到了胜任力的每一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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